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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建设公司转让代办市政三级资质

不同观点从不同的侧重点对侵犯市政三级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对本文具有参考价值,但本文认为未生效观点、无效观点、附条件生效观点、可撤销观点、有效观点各有各的局限性.未生效观点排除了当事人对市政三级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根据意思自治进行约定的权利,将合同的效力系于市政三级资质管理者会的同意和其他市政三级资质管理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精神以及法律的公平价值不符.如果市政资质转让管理者借故拖延履行通知并征求同意的程序,市政三级资质管理者外第三人会很被动,从利益角度来说是不平衡的.故而本文不赞同该观点.

不赞同无效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虽然市政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但《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还授予了章程对购买市政一级资质进行规定的权利.本文认为第72条为强制性规范的观点并不正确,应当是缺省性规则下,因此无效观点依据的前提有错,本文不认同无效观点.再者,从逻辑上来讲,合同无效任何人都有权利主张,有可能会成为市政三级资质受让方摆脱质量不好的市政三级资质的借口.其后果会助长市场投机风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不赞同附条件生效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根据民法的相关原理,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事实,而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事实.法律规定的事实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本来就要共同遵守的,再把它附作民事行为的条件就是多此一举了.故而以法律所规定之事实为条件者皆非真实条件.

凡民事行为中附有法定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29.既然是未附条件,也就无法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而违反代办市政三级资质限制规则的行为不符合上述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可撤销观点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

有效观点不利于利益保护的平衡,不利于工程设计建设公司人合性的维护.该观点认为代办市政三级资质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市政三级资质变动的实现,从而未满足其他市政三级资质转让管理者优先购买权的代办市政三级资质合同被认定为有效,看似十分有道理,将合同效力的判定与市政三级资质变动区分开来.但稍作思考,便会发现这样的后果是将严重不利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市政三级资质结构的稳定性,对外转股合同完全无视公司其他市政三级资质管理者的利益和意见.等同于认可对外转股与市政三级资质内部转让具有同样的转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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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工程设计建设公司转让代办市政三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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